
为进一步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,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,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,达到“查处一个、震慑一批、教育一片”的目的,努力实现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,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开。
刘某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【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】2022年7月19日21时42分,驾驶人刘某力饮酒后驾驶湘KF6K*1小型轿车,在汉寿县X207线50KM路段被县交警大队龙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。刘某力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,对刘某力处以罚款1500元,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1500元。
王某红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【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】2022年7月5日21时30分,驾驶人王某红饮酒后驾驶湘J3Q2*8小型普通客车,在军山铺镇王家堤村王家湾至尧嘴村落金坝路段,被县交警大队军山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。王某红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,对王某红处以罚款1000元,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1000元。
瞿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【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】2022年7月5日22时10分,驾驶人瞿某饮酒后驾驶湘J333*H小型轿车,在汉寿县国税局路段被县交警大队龙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。瞿某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处以罚款2000元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2000元。
陈某贵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【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】2022年7月27日20时05分,驾驶人陈某贵饮酒后驾驶湘J36P*7小型轿车,在太子庙镇天星村村部路段被县交警大队太子庙中队民警当场查获。陈某贵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,对陈某贵处以罚款1500元,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1500元。
丁某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案
【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】2022年7月12日9时46分,驾驶人丁某驾驶湘J391*8重型半挂牵引车,因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,在银水路路口被县交警大队太子庙中队民警当场查获。丁某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6条第1项,实施大中型货运、客运车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违法行为,对丁某处以罚款500元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根据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第79条,除第16条、第22条、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,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,并处警告或者500元罚款。
一审 周海燕
二审 朱自刚 张智峰
三审 彭庭毅
责编:周海燕
来源: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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